項目編碼:QHXZSP1-3-008
項目名稱: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
辦理時限:120個工作日
監(jiān)督投訴電話:0971-6300762(教育廳法規(guī)處)
審批類別:行政許可
審批部門:青海省教育廳
設定依據(jù):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第20項(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.6.29)
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附件2:第5項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
辦理地點:國際合作交流處
服務電話:0971-6310575
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(63000000MZ-XK-0001)
一.行政權力公開表:
事項編碼
事項分類
行政許可
事項名稱
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
行使依據(jù)
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,2004年6月29日)原國家教育委員會《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》(教外綜〔1995〕130號)《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》及外國人在華工作有關規(guī)定。
辦理主體
省教育廳
申辦主體
1.企業(yè) 2.組織
項目類型
承諾件
項目子項
受理條件
1.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、外資企業(yè)、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,可以依照原國家教育委員會《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》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。
2.學校以實施中等(含普通中學)及其以下學校教育為限。
3.學校招生對象為在中國境內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子女;學校不得招收境內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。
4.學校的課程設置、教材和教學計劃,由學校自行確定。
5.辦學經費由申請人自籌解決。
6.申請開辦學校,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(1)有相應規(guī)模的生源和辦學需求;(2)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師資;(3)有必要的場地、設施及其它辦學條件;(4)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(wěn)定的經費來源;(5)申請人證明文件;(6)學校校長、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;(7)擬建學校的設施、資金、校舍、場地、經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文件;(8)師資來源。
申辦材料
開辦申請書;學校章程;申請人證明文件;學校校長、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;擬建學校的設施、資金、校舍、場地、經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文件;師資來源。
法定期限
20工作日
承諾期限
20工作日
收費標準和依據(jù)
不收費
申辦流程
攜帶相關資料到中心教育窗口先受理。然后交由相關領導進行審核,審核通過后辦結。
辦理部門
青海省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
辦理地點
**市**路行政服務中心教育廳窗口
聯(lián)系電話
0971-
權力運行流程圖流程
{繪制權利運行流程圖}
服務指南
服務表格
是否發(fā)證件
是
監(jiān)督電話
0971-*******(監(jiān)督電話不能和聯(lián)系電話相同)
常見問題解答
無
是否行政服務中心事項
是
在線辦理鏈接
備注
服務表格
序號
服務表格名稱
電子文檔名稱
申辦材料列表
序號
申辦材料名稱
1
開辦申請書
2
學校章程
3
申請人證明文件
4
學校校長、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
5
擬建學校的設施、資金、校舍、場地、經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文件
6
師資來源
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外部流程圖
權力運行流程圖
內部流程圖
崗位說明(要和內部流程圖各環(huán)節(jié)對應起來)
序號 |
崗位名稱 |
崗位職能 |
辦理人員 |
辦理期限 |
承諾期限 |
是否風險點 |
風險點描述 |
風險點防控措施 |
1. |
受理 |
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,申請單位,符合發(fā)《受理通知書》 |
趙虎 孔繁潔 |
5天 |
5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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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審核 |
審核提交材料并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評估 |
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|
10天 |
10天 |
是 |
實地評估時收取好處費 |
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評估 |
3. |
辦結并備案 |
審核無誤的給予批準,并報教育部備案 |
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|
5天 |
5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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